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海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田建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赵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海宾与被告田建春、赵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海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海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