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张康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望与被执行人张康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杨望与被执行人张康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望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23执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志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耀华 书 记 员 汪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