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33号(乾州老邮政局)。 负责人:黄曙光,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江,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华,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永珍,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谢元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杨森林,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被告杨永珍、谢元真、杨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杨永珍、谢元真、杨森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宇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