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神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东南沟村。 被告: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北直沟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神维东与被告焦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神维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神维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维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神维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小溪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