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胡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鸾,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玉林市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金玉路377号万昌·东方巴黎商住小区8栋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FMAP4D。 法定代表人:杨松寿,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谢照、胡艳与被告玉林市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谢照、胡艳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包括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照、胡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智慧 人民陪审员 张 娴 人民陪审员 梁有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