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斌,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某,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与被告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英桃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