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李雪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林治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炬与被告李雪芹、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炬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