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红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王耀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杨红丽申请执行王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豫1621民初3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耀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红丽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王耀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耀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进行了搜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五、于2021年3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信息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于2021年3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耀红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因本案是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七、于2021年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楼××号房××套(不动产证号:1601230423),因本案是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八、于2021年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扶沟县城关镇吉祥中路东侧百货公司家属院17号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0000043231),申请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0元,本案债权尚余9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耀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红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王耀红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