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省,该公司。 被执行人史瑞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白良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李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刘宏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杨治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8673.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由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晓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