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张荣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审理经过
周刚申请执行张荣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5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张荣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刚偿还借款本金967416元及利息1576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67416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20元,由周刚负担100元,由张荣武负担25924元。本案再审诉讼费用18120元由张荣武负担。因被执行人张荣武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张荣武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03执25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汝海涛
审 判 员 江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