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路南陕西外远汽车检测站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3B。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小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某某依法支付执行款11 551元,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73元。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廖 亮
审 判 员 唐卫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