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秋华因与何立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民初165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黄秋华上诉请求: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民初1654号民事裁定,指令桂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黄秋华因与何立光之间的同居关系已经解除,现诉请何立光支付双方同居期间购置并登记在何立光名下房屋的补偿款及装修、家具家电补偿款等。本案属于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何立光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因分割财产而发生的纠纷,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何立光的住所地为桂平市寻旺乡,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黄秋华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民初16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奔
审 判 员 李庚华
审 判 员 陈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呈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