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
被执行人:田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辉与被执行人田海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49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7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田海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7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8月3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田海平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账户有存款310.67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现金价值20709.79元,已进行扣划;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田海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送往介休市拘留所,因被执行人身体状况原因,介休市拘留所未予拘留。
五、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焦辉,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田海平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焦辉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海平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海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海平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