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刘某3。 被告:刘某4,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刘某5,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刘某6,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刘某3在起诉前已经去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嘉彗 书 记 员 李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