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风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卫军(又名魏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郝风强与被告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偿还借款100000元;2.支付约定利息48000元,合计148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9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0元,约定一年还清,利息为一年24000元,并立有借据。到期后原告一直追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现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诉讼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卫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9日被告卫军从原告郝风强处借现金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期一年,本金利息为124000元,被告卫军承诺用其70亩自留地、小车及魏东所有家产做抵押,如还不清借款,由借贷人处理还清借款,但双方并没有按此约定履行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要,被告卫军(魏军)于2015年6月1日在该借条上再次签名确认,但至今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经庭审查证属实,且有原告郝风强提交被告卫军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该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卫军向原告郝风强借款100000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被告卫军应当及时向原告郝风强归还。原告郝风强主张利息48000元,因借条上双方约定的本金利息总数额为124000元,其中本金为100000元、利息为24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超出部分因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郝风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卫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郝风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3970元,由被告卫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君成

人民陪审员   金爱贞

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晓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