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宁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卿与被执行人宁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现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冀0528执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