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伟,该局执法科科长。
被执行人:金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与金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140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