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伟,该局执法科科长。

被执行人:金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与金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140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