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新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訾学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顾新涛、訾学芳与被告宁夏中卫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新涛、訾学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新涛、訾学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新涛、訾学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顾新涛、訾学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艳 书记员    杨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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