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素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姜玉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桂莲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2)豫中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姜玉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姜玉琳名下豫A×××××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