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洪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苏中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洪西与被执行人苏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苏中华位于高安市,产权证号赣(2017)高安市不动产权第0003517号房屋可供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苏中华位于高安市,产权证号赣(2017)高安市不动产权第0003517号房屋,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文 军 审判员 陈 蔚 审判员 雷 春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嘉伟(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