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润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马腾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唐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润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6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唐明申请再审称,(一)苏唐明从2014年9月27日入职到2019年10月31日都在南空小区上班,期间没有领到高温费。润美公司对苏唐明所在的保安岗位总共只聘用了两名保安日夜轮流值守,一名白班一名夜班,苏唐明每天工作12个小时,全年无休,即使吃饭,也是边吃饭边值守,处于工作状态。(二)润美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是人工随意制作的,是伪造的。苏唐明提供的考勤表才是真实的。(三)花名册是员工亲笔填写的,可证明苏唐明的入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唐明提供的考勤表、花名册系复印件,且即便考勤表、花名册是真实的,考勤表上的时间为2015年,花名册页面左上角有“上海沪杰”字样,结合苏唐明原审提供的2015年度荣誉证书上显示的单位名称为“上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及苏唐明原审自述的当时在上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考勤表、花名册也无法证明苏唐明自2014年9月27日起就与润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故苏唐明要求润美公司自2014年9月27日起向其支付高温津贴和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另,苏唐明称润美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是伪造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高温津贴,双方当事人对苏唐明所在岗位是否符合高温津贴享受条件存在争议,且即便苏唐明可享受高温津贴,依据苏唐明与润美公司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苏唐明工作场所实际情况以及高温津贴的季节性特点,润美公司二审中自愿向苏唐明支付的人民币1,400元已未低于苏唐明系争期间可得高温津贴数额。故二审法院对苏唐明要求润美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高温津贴人民币3,6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正确。关于苏唐明每班的有效工作时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苏唐明每班可享有的吃饭休息时间有明确的约定,二审法院结合苏唐明所述其在职期间工作情况,认定苏唐明每班也并非无法自行安排合理休息时间,对苏唐明要求按照每班12小时计算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苏唐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苏唐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范 倩 审 判 员  张丽萍 审 判 员  王兰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驰 书 记 员  徐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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