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100号3-1及中山区港湾街3A、3B、3C号。
负责人:刘作岩,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熇,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于秀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于秀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于秀锋存款合计847.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