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闽江路中段。
负责人:韩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琪联,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黄晓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碧、黄晓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等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