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大光,男,1981年出生。

辩护人游文国,新疆释忧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江加电,男,1973年出生。

原审被告人张士国,男,1978年出生。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李大光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江加电、张士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兵02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大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江加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张士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作案工具:被告人李大光的红色OPPO手机一部、蓝色OPPO手机一部,扣押的银行卡十四张、卡托二个、SIM卡八个,依法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李大光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8800元(被告人李大光实际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15500元,剩余3300元冲抵被告人张士国应缴纳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佘晓军人民币135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2400元。六、被告人张士国违法所得4200元(已缴纳,其中,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列罚金、退赔款、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审被告人李大光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2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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