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 负责人熊丹凤。 被执行人陈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善伟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2692.39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周 娜 审判员 钟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