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十里堡村东,现住北京室密云区世纪家园A座一层物业。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张凤花于2021年6月23日对查封位于滦平县1号甲楼二单元403室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期间,异议申请人张凤花于2021年7月5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张凤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申请人张凤花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