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栗铁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韩洪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郑州嵩山永泰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21848634L,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办雷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郭广涛,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栗铁伟与被执行人郑州嵩山永泰旅游有限公司、韩洪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5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韩洪宾名下豫A×××××东风日产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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