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被告: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被告:张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