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配偶,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君泰财富广场A区3段115铺。

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鲍晓丽与被告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晓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杰、王青宇,被告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鲍晓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费156387.04元;2、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对领地蘭台府项目29幢2单元303号房屋进行装修,被告收取原告装修费322938元。后被告通知原告收房,原告2021年3月15日收房时认为被告收取的装修费与该房屋装修造价相差太大,但双方协商未果。河北省承德市天正公证处当日对该房屋内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3月31日,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装修工程造价报告,鉴定该房屋装修工程造价为166550.96元。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的装修费为322938元,但经鉴定装修造价为166550.96元,差价156387.04元被告应予退还。

原告举证

原告鲍晓丽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委托装修合同》1份;

2、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装修费)1份;

3、2021年1月24日领地·蘭台府项目装修工程交付告知书1份;

4、(2021)冀承天证民字第124号公证书、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公证费)各1份;

5、《造价咨询合同》、《装修工程造价报告》、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咨询费)各1份。

被告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购买房屋为装修房,其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购房款、《委托装修合同》项下装修费共同构成购买涉案房屋交易价款;《委托装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答辩人已按照《委托装修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交付义务,被答辩人已收房、接收装修工程;造价鉴定书更与本案审理没有关联性,依法不应采信。被答辩人要求退还部分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详细如下:1、被答辩人购买的是带装修的商品房,装修与房屋作为一个整体交付,《委托装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购房款和《委托装修合同》项下装修费共同构成被答辩人购买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款,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部分装修费。①被答辩人购买的是含装修在内的商品房,装修与房屋作为一个整体交付,《委托装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处理。首先,《委托装修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被答辩人)与开发商就该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本合同于买卖合同解除的同时解除”,表明双方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委托装修合同》视为整体协议,《委托装修合同》并不能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存在。其次,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传单页、网络广告、户外广告宣传及售楼部宣传资料均告知被答辩人涉案房屋为装修房设计、施工、交付;君越公司在售楼部二楼及实体样板房展示均为后期交付的装修状态房屋为装修房,而非毛坯房。被答辩人在充分考察了君越公司的售房广告宣传和样板房后,明知其购买房屋为装修房才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委托装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购房款、装修费。第三,《委托装修合同》与《商品房认购协议》同时签署,《委托装修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签署后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认购协议》、《委托装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顺序,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知房屋为装修房屋。综上,《委托装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组成了装修房屋的销售。《委托装修合同》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处理。②《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购房款和《委托装修合同》项下装修费共同构成被答辩人购买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款,《委托装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同时履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单独退还《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价款。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被答辩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价款总和,作为向承德君越公司购买精装房的交易价款。被答辩人向承德君越公司购房时,就已经知悉并认可承德君越公司、答辩人将销售装修房的总价款拆分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答辩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共同约定的装修配置标准向被答辩人交付房屋。因此,《委托装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履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单独退还《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价款。③在目前政府执行房产限价调控政策前提下,以装修费和购房款共同组成装修房屋价款是承德以及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装修商品房的惯例。由于政府执行限价房地产调控措施,许多房地产行业的精装修项目都采取装修费和购房款共同组成精装修房屋价款模式,均已得到政府部门及法院认可。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委托装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19年12月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被答辩人)委托乙方(答辩人)对领地蘭台府项目29栋2单元303室房屋进行装修,并一致确认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内容和设备标准》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甲方于2019年12月8日向乙方支付装修费72938元,甲方于2020年3月8日向乙方支付装修费125000元,甲方于2020年5月28日向乙方支付装修费125000元,共322938元;乙方自集中交付之日起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开始计算保修期,各项目的质量保修期等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三。装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装修价款总额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力能力人,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当仔细审阅合同的具体内容,《委托装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已生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涉案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答辩人已按照《委托装修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交付义务,被答辩人已收房、接收装修工程,被答辩人无权要求返还装修费。涉案房屋已经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答辩人装修的内容和设备标准符合《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不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之行为,答辩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德君越公司、答辩人已于2021年1月24日通知被答辩人履行房屋及装修的交付手续。被答辩人于2021年3月15日已按照《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和设备标准进行验收和接收装修后的房屋,答辩人履约过程无任何违约行为。4、对案涉房屋进行造价鉴定根本无必要性,造价鉴定书更与本案审理没有关联性,依法不应采信。①《委托装修合同》对于房屋装修内容和设备标准已有明确约定,答辩人只要按照《装修改造委托书》约定的装修内容及标准完成对房屋的装修,即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应当是答辩人交付的装修是否符合《委托装修合同》约定,而不是装修造价与约定价之间的差价,更不是答辩人是否应当退回差价的问题。┄┄由此可知,双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方反悔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对契约精神的保护,维护了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同理,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涉案房屋装修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要求将装修剥离出来,单独对装修造价提出鉴定申请,是对契约精神的违背,对涉案房屋装修鉴定根本没有必要。②本案鉴定程序系在诉前进行,该造价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确认,且鉴定结论意见未考虑品牌、设计、服务等综合因素,其鉴定结论意见无法反映房屋装修真实造价情况。《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费,其实质均属于涉案房屋成交总价的组成部分。只要交付的装修标准达到《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答辩人即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房屋毛坯及装修部分价款内部如何划分,均不影响交易对象所对应的总价款。原告主张以鉴定价格与双方约定装修价格存在差额主张赔偿没有依据。③造价鉴定意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参考意义,《委托装修合同》中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的装修成本,而是房屋价款的一部分。装修费包括装修材料费、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开荒保洁费、诉讼材料费、电梯维护费、人工费、管理成本费、税费、利润及其他相关费用,且装修费与毛坯房购房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所对应总价款。装修费系君越公司、答辩人综合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利润空间等各种因素,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非对房屋装修中各单项项目用材及施工价值的简单累加。《委托装修合同》约定装修费3229388元,被答辩人武断认为该款项全部应当投入装修中去,这一观点既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与客观实际不符。被答辩人主张赔偿装修差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2019年12月8日《委托装修合同》1份;

2、装修款收据及中国建设银行付款凭证4份;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份;

4、《商品房认购协议》1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份;

6、(2021)冀承天证民字第101号《公证书》1份;

7、(2020)冀0803民初442号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8、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

9、承德市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地·蘭台府项目房屋交付告知书1份;

10、君越邮寄凭单1份;

11、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地·蘭台府项目房屋交付告知书1份;

12、雅昱邮寄凭单1份;

13、雅昱邮寄凭单1份;

14、装修装饰的照片1份;

15、领地·蘭台府项目商品房交接单1份;

16、业主入住信息登记表1份;

17、房屋交接物品领取签收表1份;

18、《蘭台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1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8日原告鲍晓丽与被告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甲方:鲍晓丽。乙方: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于:甲方为领地蘭台府项目29栋2单元303号房屋买受人。乙方为具备相关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现双方就该房屋装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装修的内容和标准。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一致确认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内容和设备标准》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户型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最终以实际呈现为准。2、对该房屋的装修,如本合同有附件约定由甲方提供部分装修材料的,则由甲方按附件约定提供,除此之外,其他装修材料和人工均由乙方负责提供。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有权在同等品质的装修材料及设备中选择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基于装修工程的特性,甲方接受某些材料与现场展示材料之间存在色差、规格尺寸、花纹等细微差异。第二条装修的费用及支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装修费单价为每平方米2100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装修费为322938元。┄┄甲方于2020年3月8目前向乙方支付装修费202938元,剩余装修费120000于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按揭贷款部分发放之后3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装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材料费、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开荒保洁费、材料采保费、电梯维护费、人工费、管理成本费、税费、利润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装修的工期及交付。甲乙双方达成一致,该房屋乙方进场装修(包括改造)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之后,乙方可自行确定具体进场装修的时间无需甲方另行通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2020年6月30日后10日内不能进场装修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退还且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装修改造责任。乙方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该房屋的装修装饰。甲方同意于前述约定的乙方装修工期届满后3日内前往领地蘭台府售楼部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装修内容和设备标准》进行验收和接收装修后的房屋,乙方无需再另行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提前完成装修工程的,则乙方应提前5日另行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和接收房屋的时间;若出现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情形的,则乙方应在装修工期届满前5日内另行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内前往领地蘭台府售楼部验收和接收装修后的房屋。除非该房屋的装修与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装修内容和设备标准》不相符、或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否则甲方不得拒绝收房。甲方拒绝或逾期收房的,均视为乙方已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装修后的房屋交付给甲方。┄┄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装修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计付违约金;乙方逾期完成装修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甲方已付装修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计付违约金。2、由于乙方除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甲方委托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外,还受该项目其他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商品房进行批量装修,本合同一生效乙方即需开始准备装修的相关工作,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1)甲方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装修前擅自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装修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甲方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装修后,擅自解除本合同取消对乙方的装修委托的,则不管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了多少工程量的装修,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装修费总额作为乙方的装修投入和违约金。(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与开发商就该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甲方的原因解除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本合同解除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装修前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装修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本合同解除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装修后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装修费总额作为乙方的装修投入和违约金。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与开发商就该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非因甲方的原因解除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甲方已付的装修费用由乙方无息退回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事项。1、甲方明确知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内容和标准,自愿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金额的装修费给乙方作为装修对价,甲方对此没有异议。2、甲方自愿同意:乙方根据本合同记载的甲方地址向甲方邮寄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如有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登记备案。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导致乙方的通知无法到达或无法顺利、及时到达甲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鲍晓丽(签字)。乙方: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法人章)。”

2、《委托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鲍晓丽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7月22日、2020年11月22日合计向被告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装修费人民币322938元,被告于2021年2月25日为原告出具了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2021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领地蘭台府项目装修工程交付告知书”,通知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前来收房。2021年3月15日原告鲍晓丽收到已经装修完毕的“领地蘭台府项目29栋2单元303号”房屋。

3、2021年3月17日河北省承德市天正公证处出具(2021)冀承天证民字第124号公证书1份,内容为:申请人鲍晓丽于2021年3月15日向我处申请,称其购买位于双滦区蘭台府29幢2单元303号楼房,并委托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装修并已完工。现欲对上述楼房已装修部分进行造价评估,在评估前申请我处对上述楼房室内的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刘某履行了公证事项。原告鲍晓丽交纳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

4、2021年3月15日原告鲍晓丽与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造价咨询合同》1份,原告鲍晓丽委托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对领地蘭台府29幢2单元303号房屋装修造价提供造价咨询服务。2021年3月31日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装修工程造价报告》1份,编制结果为领地蘭台府29幢2单元303号房屋装修造价为人民币166550.96元。原告鲍晓丽交纳咨询费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就本案而言,原告鲍晓丽与被告承德市雅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自愿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有遵照履行的法定义务。因《委托装修合同》中对于装修的内容和标准、装修的费用及支付、装修的工期及交付、违约责任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有依照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和标准进行装修的义务,原告有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装修费的义务。因双方在《委托装修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即人民币322938元确定装修费的金额,故原告要求按照《装修工程造价报告》的结算金额即人民币166550.96元确定装修费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费差价款人民币156387.0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鲍晓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7.74元,减半收取1713.87元,由原告鲍晓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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