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龙波,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苗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9日交付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调监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8年7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期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至2040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0)英狱减字第(80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龙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龙波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1月起至2020年8月(改造表现有误),获201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龙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 增 儒
审判员 廖军
审判员 文曙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