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长治市伟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利军、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赵凹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与张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张科丽于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33900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