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宏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告:张生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告:张永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原告薛宏民与被告张生贵、张永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薛宏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110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民终1707号判决书,判决:张永东、张生贵偿还高某某借款76033元并支付该款从2010年8月5日起按17‰计算的利息;薛宏民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由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与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为二被告垫付1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后经原告向二被告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永东的具体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宏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