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尊福水产品配送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沙江街1612号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5MA0U75EEXA。
被执行人: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04、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19227G。
被执行人: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04、206、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06448Y。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尊福水产品配送中心与被执行人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辽01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961413.77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1日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正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程序中,我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0102执711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等待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