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益安金房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炮台镇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576061287F。
法定代表人:张永鹏,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系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志国,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燕,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经审查,原告大连益安金房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了大金劳人仲裁字(2021)0766号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者的刘志国因不服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21)076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辽0213民初3907号。现用人单位大连益安金房子科技有限公司也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213民初3907号民事案件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