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北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6697-9。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保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5)卫民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根的银行存款13064.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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