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北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6697-9。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保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5)卫民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根的银行存款13064.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