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开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黎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3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志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秦开弟各项损失人民币37165.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0358元(包括法院执行款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余款7165.17元给付事宜,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自愿放弃利息的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4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