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贵,男,1988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丁,男,1988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成贵与李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2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李丁向申请人成贵支付租金62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6.82元、执行费85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7月7日起分别三次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291.12元,已进行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东风牌机动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7月26日在被执行人李丁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走访,了解到李丁长期在内地生活,现下落不明。 4.本院在2021年7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李丁在和布克赛尔县、塔城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丁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同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李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91.12元(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63405.70元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李丁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成贵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 审 判 员 努 热 阿 依 审 判 员 唐 尔 维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德 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