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王浩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辽宁豪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岚诉被告王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金凯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岚、被告王浩然及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浩然辩称,原告主张的剩余60000元,被告已经还清,有转账记录为证,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不应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分别写明欠原告40000元及150000元,共计190000元。同日,原告将上述借款分两笔转账至马军名下,一笔40000元,一笔150000元。后被告共偿还原告130000元。剩余60000元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对向原告借款19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自认,截至2017年9月9日,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且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剩余6万元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从2017年9月9日至2021年2月支付的款项系上述60000元借款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60000元并未偿还。被告主张从2017年7月24日至2021年2月,其支付的62600元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双方并未就60000元借款约定借款利息。虽然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本案60000元借款及借款利息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但从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多次提示被告于指定日期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并从2017年9月24日按月支付1200元直至2021年2月,结合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与6万元借款月利息数额相吻合,并符合借款利息支付习惯,故被告主张的2017年7月24日向原告支付的2200元及2017年9月9日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系包括在已偿还原告的130000元借款中,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已偿还原告全部60000元借款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岚借款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浩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