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反诉原告):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被告马某于2021年6月2日提出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马某于2021年6月28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反诉原告马某以双方需要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马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