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饶友付,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6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饶友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饶友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