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仝广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鹏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邱军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申请人:张东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仝广巨与被申请人邱军芳、张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仝广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军芳、张东东名下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申请人仝广巨以登记在仝文祥名下冀R189L8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邱军芳、张东东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仝广巨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