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王显萍。
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理经过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显萍与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9029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显萍签订的《广东街三期楼宇认购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王显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手续,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王显萍名下;二、原告王显萍对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团结北路广东街三期(御景豪苑)第3栋9层9-D号房有权占有使用;三、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王显萍支付违约金(以原告王显萍缴纳的购房款365365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王显萍名下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48元,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2、因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4、根据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明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南省保亭县城区团结北路西侧开发广东街一期D栋702房(面积139.38㎡)的房产产权及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5、经本院发函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征询本案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事宜,该中心已回复,已将协助执行事项做好了相关记载,待广东街三期项目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即可为购买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系列财产调查及对其目前相应财产的处置,目前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执行情况后,并作了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于载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阅终本约谈笔录,但并不同意在笔录上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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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陈明东
审 判 员 唐昌平
审 判 员 赵 攀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陈 道
书 记 员 刘子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