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贵阳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大街云岭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22262011M。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起诉人:吕国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罗甸县。 被起诉人:廖忠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罗甸县。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7842.31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900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401元(以代偿金额17842.31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7年7月28日暂算至2020年5月30日,实际算到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担保合同中显示甲方所地是“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永利星座12楼A”,且担保合同约定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方实际工作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事件当时实际发生地在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永利星座12楼A,故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贵阳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泽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