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满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董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史满仓与被告董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满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满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处,从事开半挂车工作,当时讲好每月壹万三千元整,至今未结清工资,合计壹万伍仟元整。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董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开半挂车工作,一直未给付劳务费,于2021年2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史满仓工资一个月13000元,另加其他论趟的未计算。原被告双方确认其他论趟的费用为2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劳务费15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董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满仓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董东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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