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西内环路黔北商场六幢,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750177921L。 法定代表人:张荣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迪,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中路2幢2楼1号门市,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789755514M。 法定代表人:谢列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赤水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6日向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给付赤水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150,000.00元,共计900,000.00元;以尚欠工程款7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62.50元;案件执行费11,400.00元。2021年6月10日,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四平山项目26号楼2单元5-3号(面积134.62㎡)和26号楼2单元6-2号(面积140平方米)房屋进行以物抵债。二、由法院主持双方选定资产评估机构,以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单价为准。不足部分,由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交。三、案件执行费11,400.00元由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