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胡永彪,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胡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现杰与被告胡永彪、被告胡建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现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现杰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