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井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井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辽0505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赵井文有证券(该账户已被我院查封)、保险(账户已经永久失效,退保才能有钱)。依法向农行本溪南芬支行查询金融性理财产品情况、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情况、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平山便民服务站查询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赵井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05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宏兴

审判员  周洪标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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