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金财,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杨显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财与被告杨显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财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金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送达费300元,共计825元(原告马金财已预交),由原告马金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