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永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口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永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永华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4.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永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74**29*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