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进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进灯、吴丽爱因与被上诉人杨金盛买卖合同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进灯、吴丽爱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曾进灯、吴丽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